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821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 判 长 孙宗杰
审 判 员 杜 娟
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苏欣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