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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821号

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821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 判 长  孙宗杰

审 判 员  杜 娟

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苏欣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