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1482号
原告:贾某,女,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武永超,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士琦,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
审判员 闫侠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管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