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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1482号

贾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贾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1482号

原告:贾某,女,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武永超,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士琦,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

审判员  闫侠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管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