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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514号

陶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陶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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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514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

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5)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某于2015年1月31日16时许,应刘某的要求,在本市武昌区武泰闸华坤宾馆603房间内,将1包塑料袋混装的红色片剂1颗、白色晶体颗粒物毒品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林某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缴获上述交易的毒品1包。经鉴定:毒品为甲基苯丙胺(俗称“麻果”“冰毒”),净重0.17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某具有自愿认罪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之间量刑。

被告人陶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罚金已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

审判员  陈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熊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