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0679号
原告:费贤春,男,汉族,1976年5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代理人:计后成,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安徽绿州动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义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贤斌,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费贤春诉被告安徽绿州动力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费贤春委托代理人计后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委托代理人计后成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其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视为原告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贤春撤回起诉。��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费贤春负担。
审判员 王荣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刘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