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揭普法洪民初字第143号
原告:方汉松,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代理人:陈涛、赖丹育,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满林,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汉松诉被告孔满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汉松于2015年5月4日以原、被告已重新达成租赁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汉松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汉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760元,由原告方汉松负担。
审 判 长 陈宁宁
审 判 员 林少龙
人民陪审员 方树棉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