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385号原告瑞安市陶山镇龙坦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方仕海,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光华、叶绍一,瑞安市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陶山镇龙坦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何建华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瑞安市陶山镇龙坦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瑞安市陶山镇龙坦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陶山镇龙坦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887.50元,由原告瑞安市陶山镇龙坦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审 判 长 董跃绵
人民陪审员 刘超卿
人民陪审员 欧玉峰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建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