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024号
原告:李俊,男,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盘锦振兴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钱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彬,男,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代理人:胡晓达,辽宁中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诉被告盘锦振兴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吕铁文代理
审 判员 刘 欣代理
审 判员 杨 琦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代) 张晨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