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行非诉审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董志刚,该单位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杜春光。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的深交罚决第NO:Z0009346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本院进行审查。该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是:被申请人2014年1月1日10时55分在西丽留仙大道,无出租车营运牌照、道路运输证的小轿车从事载客业务。申请执行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深交罚决第NO:Z0009346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亦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深交罚决第NO:Z0009346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欣
人民陪审员 周慧泉
人民陪审员 李瑞嫦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林晓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