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277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晋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柯金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剑波,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林成芳,男,1961年10月11日,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执行人林淑津,女,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执行人林成开,男,195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申请执行人福建晋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成芳、林淑津、林成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的(2013)晋民初字第48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向中国农业银行等多家银行进行查询,但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此外,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或其他财产。鉴于上述情形,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4月24日到庭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杨人从执行员 王美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杨 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