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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0329-5号

张文强与王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文强,王辉,周淑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329-5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强,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北城办事处书院街94号。被执行人王辉,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南城办事处纺织路1号。被执行人周淑清,女,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系王辉之妻,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张文强与王辉、周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辉、周淑清未全部履行(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王辉、周淑清的邮政银行存款742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

审判长  杜金龙

审判员  陈明胜

审判员  黄树国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杨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