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329-5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强,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北城办事处书院街94号。被执行人王辉,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南城办事处纺织路1号。被执行人周淑清,女,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系王辉之妻,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张文强与王辉、周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辉、周淑清未全部履行(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王辉、周淑清的邮政银行存款742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
审判长 杜金龙
审判员 陈明胜
审判员 黄树国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杨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