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0571-1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负责人:吴天竹,行长。
委托代理人:董印,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长旭,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
被告:张朝红,女,1969年10月1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被告胡长旭、张朝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
审判员杨利群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陶红、宣瑞萍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审 判 长 杨利群
人民陪审员 陶 红
人民陪审员 宣瑞萍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沈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