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749-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区定东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白国栋,厂长。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龙飞尼龙工程塑料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法定代表人高雄,经理。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区定东塑料制品厂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龙飞尼龙工程塑料厂给付货款344,593.04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龙飞尼龙工程塑料厂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区定东塑料制品厂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石
审 判 员 许文彬
人民陪审员 张 岩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海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