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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0551号

夏步国与唐利军、谢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7-18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夏步国,唐利军,谢春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0551号原告夏步国。委托代理人葛存宗,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利军。被告谢春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步国与被告唐利军、谢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步国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庭外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步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爱霖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刘 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