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0551号原告夏步国。委托代理人葛存宗,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利军。被告谢春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步国与被告唐利军、谢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步国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庭外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步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爱霖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刘 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