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2518号原告韩一×,学龄前儿童。法定代理人邹××,农民。被告韩二×。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一×与被告韩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艳芬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