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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2518号

韩一×与韩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韩一&times,韩二&times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2518号原告韩一×,学龄前儿童。法定代理人邹××,农民。被告韩二×。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一×与被告韩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艳芬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