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59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46岁,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乙,男,79岁,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丙,男,15岁,汉族。法定代理人李某甲,46岁,汉族。被申请执行人何某,男,51岁,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593号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与何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8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764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华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