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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二初字第00448号

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江苏正唐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沙绍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正唐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沙绍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448号

原告: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忠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晶晶,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继平,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正唐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凡,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沙绍普,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新沂市唐店镇唐店街。

被告:沙绍普,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新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广信公司)与被告江苏正唐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唐智能公司)、沙绍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广信公司于2015年5月5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广信公司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洪亦彬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胡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