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448号
原告: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忠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晶晶,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继平,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正唐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凡,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沙绍普,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新沂市唐店镇唐店街。
被告:沙绍普,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新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广信公司)与被告江苏正唐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唐智能公司)、沙绍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广信公司于2015年5月5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广信公司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洪亦彬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胡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