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许初字第00046号原告栗热闹,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被告刘忠奇,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被告刘利明,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栗热闹与被告刘忠奇、刘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利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热闹撤回对被告刘利明的起诉。
审判员 司学敏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仝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