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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0648-2号

铜陵市金典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铜陵市金典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高铜

裁判文书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648-2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金典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高铜,男,汉族,1974年1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铜陵市金典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高铜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607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铜陵市金典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铜陵市淮河大道北段459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贤稳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马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