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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51号

王东文与高萍、张敏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东文,张敏,高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王东文,男,生于1973年10月21日,汉族。被执行人张敏,男,生于1975年9月2日,汉族。被执行人高萍,女,生于1976年8月27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2213号王东文与高萍、张敏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等待另案对被执行人张敏、高萍的财产评估、拍卖后参与执行分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1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250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2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志刚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刘阳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