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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728号

(2015)莒执字第728号结案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6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莒执字第728号

申请执行人:张子军,男。

被执行人:扈文迁,男。申请执行人张子军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张子军与扈文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2月3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交付执行款3000元及执行费50元,对于剩余违约金申请人自愿放弃。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向上述执行款过付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予以结案。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恢复执行的张子军与扈文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莒执字第728号案件予以结案。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