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雅刑执字第244号罪犯王忠利,男,生于1984年7月19日,四川省成都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日作出(2007)成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忠利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2月4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川刑终字第8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雅安监狱于2015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王忠利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王忠利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忠利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忠利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结合犯罪情节和财产刑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忠利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锡阳
审 判 员 陈马豫
人民陪审员 周跃华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丹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