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3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姬惠卿,女,汉族,1964年3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
委托代理人:朱新峰,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安超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宋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义锋,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二审
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代表人:顾滨,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XX,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山东华银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郑金水,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
第三人:苗卫东,男,汉族,1968年4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
原审
第三人:亓宝华,男,汉族,1968年1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
原审
第三人:李安民,女,汉族,1956年4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再审申请人姬惠卿因与被申请人泰安超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原审被告山东华银拍卖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苗卫东、亓宝华、李安民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济商终字第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姬惠卿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姜 涛
代理
审判员 姚新财
代理
审判员 毕卫锋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于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