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民申字第31号

姬惠卿与泰安超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拍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姬惠卿,泰安超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华银拍卖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苗卫东,亓宝华,李安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3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姬惠卿,女,汉族,1964年3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

委托代理人:朱新峰,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安超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宋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义锋,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二审

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代表人:顾滨,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XX,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山东华银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郑金水,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

第三人:苗卫东,男,汉族,1968年4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

原审

第三人:亓宝华,男,汉族,1968年1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

原审

第三人:李安民,女,汉族,1956年4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再审申请人姬惠卿因与被申请人泰安超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原审被告山东华银拍卖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苗卫东、亓宝华、李安民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济商终字第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姬惠卿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姜 涛

代理

审判员  姚新财

代理

审判员  毕卫锋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于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