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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招执字第631号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光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孙朋暖,李光,杨杰峰,温立强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招执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被执行人孙朋暖,女,1971年4月1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金都花园C座XXX号。被执行人李光,男,1979年10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系张星镇张星完小教师。被执行人杨杰峰,男,1974年12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系张星镇张星初中教师。被执行人温立强,男,1979年2月1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系张星镇张星完小教师。本院在执行市区信用社与被告孙朋暖、李光、杨杰峰、温立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且申请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截止2012年5月24日被执行人尚欠本金3990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563元,执行费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的(2005)招民二初字第5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海燕

审判员  林天奇

审判员  邵周庆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王龙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