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55号
申请执行人:凤阳县林业局,住所地凤阳县府城镇府西街166号,法定代表人宋学军。
被执行人:李让好,农民。凤阳县林业局申请执行李让好自然资源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凤阳县林业局作出的凤林罚书字(2014)第0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林业局作出的凤林罚书字(2014)第0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之水
审 判 员 刘世毅
代理
审判员 于文峰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马可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