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执字第00055号

凤阳县林业局与李让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凤阳县林业局,李让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55号

申请执行人:凤阳县林业局,住所地凤阳县府城镇府西街166号,法定代表人宋学军。

被执行人:李让好,农民。凤阳县林业局申请执行李让好自然资源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凤阳县林业局作出的凤林罚书字(2014)第0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林业局作出的凤林罚书字(2014)第0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之水

审 判 员  刘世毅

代理

审判员  于文峰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马可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