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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2018-1号

叶文勇与李木生、厦门迪尔波恩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文勇,李木生,厦门迪尔波恩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018-1号申请执行人叶文勇,男,汉族,1981年2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委托代理人林远强,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木生,男,汉族,1976年2月7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厦门迪尔波恩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长浩路18号213、214室。法定代表人李木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叶文勇与李木生、厦门迪尔波恩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李木生名下房产(系轮候查封),扣划厦门迪尔波恩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99893.82元,等待分配,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文勇有债权55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 海

审判员 江向洋

审判员 唐雪阳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黄剑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