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雅刑执字第268号罪犯肖强,男,生于1977年10月25日,四川省成都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青羊刑初字第4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未上诉。执行机关雅安监狱于2015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肖强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肖强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强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肖强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强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1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锡阳
审 判 员 陈马豫
人民陪审员 周跃华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丹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