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53号原告乔福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福广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一案中,原告乔福广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院受理案件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乔福广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么文国
审判员 孟德玉
审判员 马俊海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张彦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