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1960号罪犯罗彬,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遂宁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2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罗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彬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1月29日至2015年1月2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8次;2014年6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执行人民币3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罗彬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循
代理
审判员 王华明
代理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梁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