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0340号原告刘秀环。委托代理人王永良,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建勇。被告陈凤祥。被告陈久香。被告程爱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环诉被告范建勇、陈凤祥、陈久香、程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秀环负担。
审判员 段兆启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徐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