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格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马义民。被执行人张彦富。本院在执行马义民申请执行张彦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因被执行人张彦富涉嫌诈骗,现被格尔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马义民申请,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民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吕 剑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王高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