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初字第167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1974年12月27日生,农民。被告牛某某,男,汉族,1968年6月7日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华桑才让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卡 毛 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郭某某一案上网裁定书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初字第167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1974年12月27日生,农民。被告牛某某,男,汉族,1968年6月7日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华桑才让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卡 毛 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