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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初字第167号

郭某某一案上网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某,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初字第167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1974年12月27日生,农民。被告牛某某,男,汉族,1968年6月7日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华桑才让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卡 毛 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