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费执字第49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庆军,居民。被执行人宁万彬,居民。被执行人郭景玉,居民。被执行人周庆美,居民。被执行人曹允兴,居民。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庆军、宁万彬、郭景玉、周庆美、曹允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庆军、宁万彬、郭景玉、周庆美、曹允兴及其在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扣押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
三、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逾期对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即失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安亮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姜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