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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民诉保字第00076号

杨朝驹与黄安科、黄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21-09-08
所属地区
江苏省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杨朝驹;黄安科;黄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邮民诉保字第00076号 申请人杨朝驹。 被申请人黄安科。 被申请人黄斌。 申请人杨朝驹与被申请人黄安科、黄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保全金额为7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高邮市新世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担保财产:车牌号为苏K×××××、车牌号为苏K×××××普通客车各一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黄安科、黄斌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两被申请人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红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厉爱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