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全民二初字第00155号
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葛再球,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治,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沈阳,该行员工。
被告:王翠忠,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翠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41元,由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程琼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汤广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