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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晋0106民初5445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与王增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王增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晋0106民初5445号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理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日期2020年9月3日开庭日期2020年12月30日是否公开审理是是否缺席审理是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810015183T。

负责人:江文波,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丽娟,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增峰王某,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42402198803040617,住山西省介休市张兰镇旧堡村东关2街27号,住山西省介休市。太原坤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大街12号东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58745589A。

法定代表人:郭伟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亮,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情况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丽娟、被告太原坤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增峰王某未到庭。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增峰王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7500.20元、截止到2020年5月25日的利息794.53元(共计308294.73元)及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付);2.判令被告王增峰王某支付原告律师费7000元;3.判令被告太原坤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增峰王某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太原坤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从2018年7月30月垫付到2020年12月份共计72543.51元,2017年已经交房,房屋现已经停水停电,联系不上被告。原告提供证据及对被告证据质证意见原告提供证据:

一、原告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

二、被告王增峰王某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太原坤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证明内容:二被告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

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140410026-2012-20150298031),证明内容:1、合同主体:借款人:王增峰王某,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2、合同订签订时间:2015年5月4日;3、借款用途:购置太原坤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售的坐落于太原市昌盛街2号的坐落于太原市××街第43幢2单元1304号房屋;4、借款金额:41万元整;5、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5年5月4日至2035年5月4日止);6、贷款利率:浮动利率即基准利率(4.9%);借款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水平上浮50%(7.35%);7贷款发放:一次性划入太原坤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14001827618050500342×××;8、还款日:每月的对日(即每月6日);9、还款方法:等额本息;10、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借款合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借款合同第18、19页)第四十一条;11、争议解决: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四、《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14020141219000099612)、股东会决议,证明内容:1、保证人:太原坤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担保债权:因建行山西省分行向购置昌盛街2号坤泽十里山西省××街城住房债务人发放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而形成的全部债权;3、担保范围:贷款本金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建行山西省分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建行山西省分行垫付的有关手续费、杂费等)、建行山西省分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6、保证期间:按对每个债务人发放的单笔贷款分别计算,自建行与债务人签订单笔借款合同之日起至该笔借款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7、争议解决:向建行山西省分行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个人贷款支付凭证,证明内容: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被告指定账户发放41万元贷款。

六、贷款对账单,证明内容:被告在2015年9、11月,2016年4、5、6、7、10、11月,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有连续多次未按期足额还款的情形。

七、结清试算单,证明内容:截止到2020年5月25日,被告应当偿还借款本金307500.20元、利息794.53元。八:保全费发票、裁定、公告费发票、截至到2020年12月21日的对账单和结清试算表,每月6日还2915.13元,现在状态正常,尚欠本金295541.89元、不欠利息。对被告证据质证意见:对被告太原坤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垫付明细及代偿金额无异议。2019年3月被告王增峰王某自己还过3055.14元,6月12日还了3034.07元,9月7日还了3040.96元,12月23日还了200元,2020年5月3日还了2984.98元,7月5日还了2971.5元,8月6日还了5.2元。被告证据及对原告证据质证意见被告太原坤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证据:垫付明细,证明内容:被告太原坤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2018年7月30月垫付到2020年12月份共计72543.51元。质证意见:被告太原坤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供证据无异议。被告王增峰王某未提供质证意见,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认定事实依据当事人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贷款金额41万元贷款用途房屋按揭贷款期限240个月,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35年5月4日贷款实际发放日及数额2015年5月6日发放41万元贷款贷款利率年利率4.9%利率调整方式浮动利率罚息利率合同约定罚息利率复利利率合同约定复利利率起诉后是否还款是保证人太原坤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欠款金额及明细截止2020年12月21日本金295541.89元从2020年12月22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本金295541.89元按照合同约定罚息利率计算的罚息。律师费无保全费2096元判决理由1. 原告与被告王增峰王某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履约期间数次逾期,且未偿清被告太原坤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的贷款本息,已属违约。故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偿还剩余贷款本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2. 连带保证的主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故被告太原坤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对被告王增峰王某欠付原告的相应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 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未实际产生,本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主文一、被告王增峰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剩余贷款本金295541.89元,以及支付从2020年12月22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本金295541.89元按照合同约定罚息利率计算的罚息。(以上罚息利率为按年调整的浮动利率,即贷款利率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新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次年1月1日进行调整,贷款利率按照新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下调0%,罚息利率和复利利率也在新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各自上浮50%,每年支付的罚息以剩余贷款本金的24%为限)二、被告太原坤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增峰王某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太原坤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增峰王某追偿。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迟延履行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通知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6030元、保全费2096元、公告费390元,共计8516元,由被告王增峰王某、太原坤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上诉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组织

审 判 长 乔守忠

人民陪审员 李梅萍

人民陪审员 白 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建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