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0724号
原告:辛丙华,男。
委托代理人:杨万胜,丹东市法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凤城丝绸厂管理人。
负责人:于福刚,系凤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辛丙华诉被告凤城丝绸厂管理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辛丙华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丙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辛丙华承担。
审判员 王 询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许玉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