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奎民催字第10号申请人潍坊市城北建筑公司。申请人潍坊市城北建筑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0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226521564,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14日,到期日为2015年4月14日,票面金额为10000元,付款行潍坊银行开发支行、出票人为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鸢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潍坊市城北建筑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潍坊市城北建筑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庆胜
审判员 宋春萍
审判员 徐 磊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韩力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