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徐明清、女,生于1975年2月18日,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韩玉祥、男,生于1931年5月1日,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韩皓晨、女,生于1996年1月4日,汉族,学生。申请执行人韩雅琪,女,生于2001年5月6日,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徐明清、女,生于1975年2月18日,汉族,农村居民,系韩雅琪之母。被执行人张源,男,生于1982年10月13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明清、韩玉祥、韩皓晨、韩雅琪与被执行人张源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外务工。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邵 雄
审 判 员 何 宾
代理
审判员 何 林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仕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