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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字第180号

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与东莞市康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东莞市康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18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大道***号新华大厦*楼。

主要

负责人:许建军,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许建军,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康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樟惠公路。

法定代表人:谭伟雄,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仲莞案字第7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康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由于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东莞市谢岗镇,属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5)穗仲莞案字第7号仲裁裁决书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院将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骞

审判员 尹丽欢

审判员 尹河清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郭惠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