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689号原告马某,女,生于1991年10月5日,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91年5月15日,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纪成忠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王虎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