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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宁民初字第689号

马某与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马某,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689号原告马某,女,生于1991年10月5日,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91年5月15日,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纪成忠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王虎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