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商初字第312号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街南路。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苗震,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董合水,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高风莲,女,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杨民,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张翠芹,女,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合水、高风莲、杨民、张翠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华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周梦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