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2759号原告重庆高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郭扶镇梅子桥村1社,组织机构代码68892792-X。法定代表人陈崇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波,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高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高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高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重庆高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元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胡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