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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0421号

原告梁拴运诉被告李亚莉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拴运,李亚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421号原告梁拴运,男,1970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梁家村二组。委托代理人张晓奇,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亚莉,女,1966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梁家村二组。委托代理人张兴社,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拴运与被告李亚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拴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拴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拴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拴运负担。

审 判 长  冉肖红

审 判 员  张晓峰

人民陪审员  孙占鳌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高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