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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440号

季丽云与李荣斌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季丽云,李荣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季丽云,女,1967年11月12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李荣斌,男,1962年4月2日出生,住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季丽云与被执行人李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浦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季建英

审 判 员  徐如明

代理

审判员  丁昌荣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晓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