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613号
原告:季某某,女,住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武道平,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盛菊,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住无为县。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受理了原告季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汪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汪莲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季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