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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0613号

季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季某某,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613号

原告:季某某,女,住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武道平,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盛菊,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住无为县。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受理了原告季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汪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汪莲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季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