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商初字第60号 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新泰市青龙路879号。组织机构代码:16963027-8。 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社理事长。 被告张清宝,男,1971年1月4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告付艳芝,女,1972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被告陈明云,女,1968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清宝、付艳芝、陈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田烈军
代理
审判员 张晓旭
人民陪审员 邓富海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翠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