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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民初字第289-1号

李海亮与李文忠、马桂琴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海亮,李文忠,马桂琴,李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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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289-1号原告李海亮,无业,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代理人李志文,住宣化县。委托代理人王晓明,张家口市宣化区南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文忠,宣化昊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马桂琴,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代理人田树平,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增,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亮诉被告李文忠、马桂琴、李增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海亮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海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李海亮负担。

审 判 长 苗 照 亮

审 判 员 逯  遥

人民陪审员 ��莲芝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