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289-1号原告李海亮,无业,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代理人李志文,住宣化县。委托代理人王晓明,张家口市宣化区南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文忠,宣化昊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马桂琴,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代理人田树平,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增,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亮诉被告李文忠、马桂琴、李增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海亮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海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李海亮负担。
审 判 长 苗 照 亮
审 判 员 逯 遥
人民陪审员 ��莲芝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