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东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被执行人李玲。被执行人郑海廷。被执行人日照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李玲、郑海廷、日照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501160.1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详细内容见和解协议)。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李玲、赵海廷、日照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