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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执字第01532号

郭永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5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永华,陆杰,田祥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1532号

申请执行人:郭永华,男,汉族。

被执行人:陆杰,男,汉族。

被执行人:田祥英,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郭永华与被执行人陆杰、田祥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已经作出(2015)埇民一初字第0153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陆杰、田祥英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陆杰、田祥英在银行的存款X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梁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