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1271号
原告:荣昌县天水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双河街道,组织机构代码06289007-X。
法定代表人:李学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道财,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廖贤均,男,1969年7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昌县天水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廖贤均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昌县天水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荣昌县天水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鑫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郑雪娇 来自